要求政府停止压制马来西亚人的声音

言出必行

我表达,故我在

通过表达,我们和世界沟通,我们彼此了解。通过表达,我们获得愉悦、知识,发现新事物。通过表达,我们分享快乐、悲伤、治愈。通过表达我们寻求正义,我们创造自己想要的世界。

表达的能力受到限制时,会发生什么?当我们的选择和经历被审查、歌词被删除、电影被删减、故事被埋藏、艺术品被下架、新闻不再出版、网站无法访问时,当我们祖传的民间舞蹈突然被认为不妥当,我们画的壁画过于 “敏感 “时,会发生什么?

当我们不能自由地去思考、去感受、去表达自己的时候,我们是谁?

审查让我们沉默,让我们退缩,让我们害怕。它让我们害怕不同的想法和人,它阻止我们互相理解。 审查偷走了我们的疑问,我们的声音,我们的思想。它剥夺了我们向当权者问责的权利。它使暴力和不公得以发生。  

我们的欢乐被限制,我们的故事被禁止,我们的疑问被抹去。我们被沉默了。

但我们不必如此。 

拒绝沉默,要求我们自由表达的权利获得尊重。

拒绝

沉默

马来西亚

废除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

人人都有权在没有恐惧和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寻求、接收并传递信息和观点。言论自由权对所有人的个人发展和尊严至关重要,对实现其他人权亦必不可少。

要求马来西亚政府废除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

《煽动法令 》—— 该法常被用来压制异议分子,特别是用以控制涉及种族、宗教和皇室的言论。政府仍致力于该法令,认为该法保护国家安全,确保公共秩序和道德标准,遏制诽谤行为。任何人一旦被判犯有煽动罪,可以被判处3年监禁,罚款5,000令吉,或两罚兼施。

《通信与多媒体法令》—— 该法管控通信和多媒体产业,但第233条将“性质淫秽、不雅、虚假、具有威胁性或攻击性”的网络内容列为非法。这一法律过于模糊不清,以致可被用来针对任何人,包括因为YouTube网站上的一则视频而被调查的黄明志(Namewee),以及一马案告密网站砂拉越报告(Sarawak Report)。

《影片审查法令 》—— 持有、传播或放映未经政府审查委员会(Board of Censors)批准的电影属于犯罪行为,最高可被处以30,000令吉的罚款及/或3年有期徒刑。尽管 Netflix一类所受限制较少,因为串流媒体服务不受该法约束,但电视、影院甚至是私人放映的内容,都必须事先得到该透明度低的审查委员会的批准。

《印刷及出版法令》—— 该法赋予内政部长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可颁发和吊销所有印刷媒体的许可证,让政府有巨大权力管制报纸和其他印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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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

1948年

殖民政府宣布马来亚进入紧急状态,以遏制日益高涨的独立运动。《煽动法令》出台,意在遏制日益强烈的反英国统治情绪。

1960年

马来亚紧急状态结束,但通过引入《内部安全法令》,《紧急条例法令》而得以延续。《紧急条例法令》允许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扣留任何人最长一年的时间。

1972年

《官方机密法令》通过。

1975年

教育部长马哈迪•莫哈末(Mahathir Mohamad)推动修改1971年《大专法令》,禁止学生参加政党、工会和学生团体联合会。

1978年

国会议员马克•古丁(Mark Koding)因在国会中主张不应允许使用方言的学校开办而被控违反《煽动法令》(后被定罪)。

1981年

吉兰丹州政府禁止传统舞蹈玛蓉舞(Mak Yong)的演出,声称该表演不符合伊斯兰教义。随后,州政府以同样的理由禁止了默诺拉(menora)、 皮影戏(wayang kulit)及麦普特(Main Puteri)等其他传统艺术。

1984年

《印刷机与出版法令》通过。

1987年

当局在茅草行动(Operation Lalang)中进行大规模镇压,逾百名政治人物和社运人士在《内部安全法令》下被逮捕.《星报》、《星洲日报》和《祖国报》的关停影响持久,削弱了未来数十年的媒体自由

1992年

资讯部长丹•斯里•莫哈末•拉末(Mohamed Rahmat)发布指令,禁止长发男性艺人在马来西亚广播电视台的节目中出现,并禁止电台播放他们的歌曲。摇滚组合“搜索”(Search)起初不服,但最终还是剪了头发。

1994年

民主行动党领袖林冠英(Lim Guan Eng)因为一本批评政府未对一名被指控法定强奸罪的巫统(UMNO)领袖提出起诉的小册子,被当局根据《煽动法令》及《印刷机与出版法令》判处入狱18个月。

1994年

讲述大屠杀的电影《辛德勒的名单》(Schindler’s List)被禁。

1996年

多媒体超级走廊(Multimedia Super Corridor)项目和《多媒体超级走廊保证书》(MSC Bill of Guarantees)同时推出,后者承诺不对互联网进行审查。

1996年

社运人士艾琳·费南德斯(Irene Fernandez)因她所在组织妇女力量的一份致政府的关于移民工人在拘留中心所受待遇的备忘录,被指“恶意发布虚假新闻”违反《印刷机和出版法令》。艾琳最终在13年后的2008年被宣布无罪释放。

1998年

《通信与多媒体法令》获得通过成为法律。马来西亚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MCMC)成立。该法令第233条将频繁被用于调查社交媒体帖文。

1998年

动画片《埃及王子》(The Prince of Egypt)因不明的“宗教和道德原因”被禁。

2001年

《名模大间谍》(Zoolander)被禁。这部喜剧片涉及刺杀“马来西亚首相”的阴谋。

2002年

《影片审查法令》通过。

2002年

吉隆坡市政局禁止当地制作《阴道独白》(The Vagina Monologues)的演出,尽管这已是该剧的第二度公演。

2003年

警方突击搜查网络媒体《当今大马》,没收了19台电脑后,使该组织的运作陷入瘫痪。巫统青年团(UMNO Youth)就一封读者来信将其与三K党相提并论一事向警方报案。

2003年

吉隆坡市政局禁止政治讽刺剧团Instant Café Theatre的演出,该剧团获得了首届博莱坞奖(Bolehwood Awards)的第二名。在公众的强烈抗议下,该决定被推翻,但吉隆坡市政局也成立了剧本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未来的戏剧演出。

2004年

吉隆坡市政局拒绝向胡泽•苏莱曼(Huzir Sulaiman)的剧目《选举日》(Election Day)签发许可,除非其删除Anwar Ibrahim、Hidup Mahathir及 Guardian Pharmacy 等字眼。制片人遵循了这一要求,但在剧院外贴了一份原词及其替换词表。

2007年

部落客黄泉安(Jeff Ooi)和阿希鲁丁•阿旦(Ahirudin Attan)声称《新海峡时报》(New Straits Times)的编辑团队抄袭了他们的文章,并将该报形容为时任首相阿都拉•巴达威(Abdullah Badawi)的舆论导向专家,其后被该报起诉。

2009年

地区卫星电视频道卫视(Star World)在播放奥斯卡颁奖典礼时,把一名获奖者说出“同性恋”和“女同性恋”等字眼的音频删除了。

2011年

自2008年起每年举办的小型性权利庆典性向自主(Seksualiti Merdeka)被警察以“维持公共秩序”为由禁止主办。组织者在法庭挑战禁令,但未能成功。

2011年

《和平集会法令》通过。

2012年

马来西亚互联网站实行“黑屏”,以抗议《证据法令》第114A条的出台。

2014年

15人被控违反《煽动法令》,另外还有许多人受到调查,人数之多创历史新高。

2015年

在净选盟(Bersih)4.0集会的前夕,政府禁止任何人穿上“任何带有‘Bersih 4’字眼的黄衣”,但人们不甘示弱,集会吸引了20多万人参加。

2015年

举报网站砂拉越报告(Sarawak Report)在揭露了涉及一马公司丑闻(1MDB)的文件后,被马来西亚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封杀。封杀行动一直持续到2018年政府换届前。

2015年

财经周刊《边缘》(The Edge)因报道一马公司丑闻而被停刊三个月,政府称其 “威胁了公共秩序”。

2015年

BFM电台的谈话节目主持人发布了一段视频,批评吉兰丹州引入伊斯兰刑法(hudud),之后收到了死亡威胁。

2016年

马来西亚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因为当今大马(Malaysiakini) 的一段视频中介绍了一位批评时任首相纳吉•阿都拉萨(Najib Razak)的人而突击搜查了其办公室。

2016年

马来西亚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关闭了新闻媒体《大马内幕者》(The Malaysian Insider),最终导致其倒闭。

2017年

人权组织社区传播中心(Pusat KOMAS)的丽娜・亨德里(Lena Hendry)因放映关于斯里兰卡内战的纪录片《无火区》(No Fire Zone)而被当局根据《影片审查法令》罚款一万令吉。

2017年

巫统青年团成员在槟城的展览上破坏艺术品,并与漫画家祖纳(Zunar)对峙。但遭《煽动法令》逮捕的人却是祖纳。

2017年

沙巴艺术团体“庞克摇滚舍”(Pangrok Sulap)的两件作品因被投诉政治内容过于挑衅而从展览中被移除。

2018年

在大选前几个月,政府通过了一项反假新闻法。据一名部长表示,该法将允许对传播坏消息的人采取行动。该法于2019年政府换届后被废除。

2018年

乔治市艺术节(George Town Festival)的组织者在接到一名部长的指示后,撤下了展览中的两名同性恋、双性恋与跨性别者(LGBT)活动人士的肖像。

2019年

时隔28年,吉兰丹州政府解除了对玛蓉舞的禁令,但前提是表演必须遵循一套符合“伊斯兰教法”的准则。

2019年

警方引援《煽动法令》调查吉隆坡妇女游行组织者。

2019年

伊斯兰党青年团(Pas Youth)投诉剧目《性欲乔治市》(Sex in Georgetown City),导致主创人员要把标题中的“性”字改成“爱”。该剧后来还是被取消演出。

2020年

《当今大马》的主编颜重庆(Steven Gan)因读者的评论涉嫌藐视司法机关而被控藐视法庭。

《通信与多媒体法令》

该法令主要规范通信网络和基础设施的使用,但第233条已成为监管互联网内容的默认法律。该法律界定了不当使用网络设施的罪行,涵盖“具有淫秽、不雅、虚假、威胁性或冒犯性质……”的内容。由于互联网上有大量信息,当局难以全部监控,因此在执行该法律时具有选择性,而且用来对付反对党、社运人士和普通社交媒体用户。

刑罚:最高可处以50,000令吉罚款或监禁一年,或两者兼施。如果在定罪后继续犯罪,则另处以每天1,000令吉的罚款。

著名案例:艺术家兼社运人士法米·惹札(Fahmi Reza)把前首相纳吉·阿都拉萨(Najib Razak)画成小丑形象,因张贴该标志性图像而被判处一个月监禁和30,000令吉罚款。经上诉后,罚款减至10,000令吉。

《印刷机与出版法令》

在现今这个智能手机和实时直播时代,《印刷机与出版法令》似乎是过去时代的遗物,政府当时对报纸的监管是控制民意的有效工具。该法律至今仍然生效,使印刷媒体机构很容易被撤销出版许可,结果造就了自我审查的氛围。

刑罚:最长3年监禁或20,000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著名案例:尽管该法通常被用于监管报纸,但政府在2015年却用来禁止带有“Bersih”字眼的黄色T恤。

《煽动法令》

这条恶名昭彰的法律最初由英国殖民政府于1948年颁布,意在遏制反殖民统治的声音,但在马来西亚独立60年后仍被用为镇压不同政见的工具。《煽动法令》不需要证明意图,还授权警方可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拘捕任何人。

刑罚:初犯者可处以最高5,000令吉的罚款或3年监禁,或两者兼施,再犯者可处以最高5年监禁。任何人若持有被视为具煽动性的出版物,将面临最高2,000令吉的罚款或最多18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兼施。屡犯者最高可判处3年监禁。

著名案例:祖纳(Zunar)因所画的政治漫画而面临多项调查,但让他受到9项煽动罪指控并面临最长43年监禁的,是他在2015年针对当时的反对派领导人安华·依布拉欣(Anwar Ibrahim)受审被判有罪而发的推文。该案于2018年政府换届后被撤销。

《影片审查法令》

在YouTube和TikTok盛行的时代,《影片审查法令》与《印刷机与出版法令》一样,似乎是过去时期的遗物,但它仍是控制言论和流行文化的有用工具。那些公开放映的本地作品和电影仍然受到该法律的支配,而且,此法律亦赋予了通讯部长任命审查委员会成员的绝对权力。

刑罚:最长3年监禁或30,000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著名案例:丽娜·亨德里(Lena Hendry)因在2013年组织纪录片《无火区:斯里兰卡杀戮战场》的放映,在经过4年多的法庭诉讼后最终被罚款10,000令吉。

其他

《刑事法典》界定了谋杀和武装抢劫等大部分主要的刑事罪行,但第298条和第298A条将冒犯任何宗教的言论列为罪行。该法律的解释极其宽泛,使其易遭滥用。2015年,新闻媒体BFM的一位主持人因为一段视频而受到调查。在视频中,她批评吉兰丹州对伊斯兰刑法的拟议修正案,而《当今大马》则在2012年因其发布的一封读者来信而遭调查。

刑罚:最长5年监禁

著名案例:音乐人黄明志(Namewee)因2018年发布的贺岁音乐短片《狗一样》而被调查,并遭扣留一夜。在短片中,表演者戴着狗面具在布城跳舞。

政府在2011年以民主改革之名推出《和平集会法令》,但却遭到抗议,包括:律师公会举行示威活动,以及反对派在议会退席。该法律对街头抗议施加重大限制,并仅允许在体育场馆和公共礼堂等指定场所集会。而且,该法律要求集会者提前10天(已更改为5天)发出通知。

刑罚:最高可处以10,000令吉罚款。

著名案例:雪兰莪州立法议会时任议员聂纳兹米·聂阿末(Nik Nazmi Nik Ahmad)不仅是当局根据《和平集会法令》指控的第一人,还因同一罪状被指控两次,涉及他在2013年的选举后组织“黑色505”大规模抗议活动。在上诉法院宣布法律的一部分违宪之后,政府再次指控聂纳兹米。他最终被罚款1,500令吉,但就前总检察长“恶意提控”一案胜诉。

虽然《官方机密法令》是马来西亚另一条源于英国的法律,但在马来西亚独立很久后的1972年才通过。该法律被用于隐藏各种内容,从性犯罪统计数据到警察总长的常规命令,后者详细说明了如何进行逮捕,拘留者待遇以及警察使用武器的方式和时间。该法律还允许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进行拘捕,并将举证责任从控方转移到被告身上。

刑罚:虽然《官方机密法令》规定从事间谍活动者可被处以终身监禁,但在该法律之下,大多数罪行的刑罚是最长7年监禁。

著名案例:从1997年到2005年,空气污染指数(API)在《官方机密法令》下属于机密信息。当时马来西亚正面临多次严重的跨境雾霾危机,马来西亚人却无权知道他们呼吸的空气质量,因为政府担心这会“吓跑游客”。

2012年颁布的该条法律将“有害议会民主的活动”列为罪行,但讽刺的是,近年来该条法律主要用来打击那些对于民主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例如抗议和反对派活动。

刑罚:最长20年监禁

著名案例:2015年,17名抗议者在议会外针对时任首相纳吉·阿都拉萨进行示威之后,被当局根据该条法律逮捕并受到调查,他们几乎全是学生。警方称:“通过街头示威来强迫某人辞职是违法行为。”

“阻碍任何公职人员履行职责”的定义非常广泛,使当局可用该条法律来对付那些拒绝遵守行动管制令或仅仅质疑当局行为的人。例如,2019年,一名男子因为地方议会官员对待流浪狗的方式而与他们对质,结果被当局指控违反该法律。

刑罚:最长两年监禁或10,000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著名案例:2016年,一场为跨性别女性筹款的晚宴举行期间遭到突击搜查,律师西蒂·卡欣(Siti Kasim)要求宗教当局出示搜查令,其后,她被指控违反了这条法律。

任何人若制造、发表或散布任何陈述、谣言或报告,企图或有可能引起公众或任何一类的公众人士恐惧或惊慌,其中任何人可能被诱使犯罪。

刑罚:最长两年监禁及/或金额不详的罚款

著名案例:部长依斯迈·沙比里(Ismail Sabri)呼吁马来人抵制不降低商品价格的中国商人,其后于2015年被当局根据这条法律调查。

任何人若蓄意侮辱并因此而挑衅任何人,企图或明知这种挑衅行为可能使他人破坏公共秩序或犯其他任何罪行,可被处以监禁(刑期可长至两年)或被罚款,或两者兼施。

刑罚:最长两年监禁及/或金额不详的罚款

著名案例:学生黄彦铬(Wong Yan Ke)在抗议马来亚大学校长参与马来人尊严大会后,于2019年被指控违反这条法律。

当纳吉政府引入这条法律时,马来西亚的互联网用户开始“黑屏”抗议。该法律假定一个人应对其网站上的所有内容负责,包括部落格或社交媒体上的评论。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而被告必须证明他们没有发布所述内容。

刑罚:第114A条不是惩罚性法律,而是允许在涉及网上内容的案件中作出推定。

著名案例:控方在2020年《当今大马》藐视法庭一案中引用了该法律,将读者评论涉及的责任归咎于出版商。

这条措辞含糊的行政法令在2020年突然引起注意,当时一位部长无意中提到国际新闻媒体半岛电视台未经许可拍摄一事违反了该法律,并声称这也适用于社交媒体发布的内容。政府后来改变说法,但是该法律被任意使用来压制批评的问题仍然构成威胁。

刑罚:最高50,000令吉罚款及/或最长两年监禁。

著名案例:在播放了有关COVID-19封锁下马来西亚如何对待移工的报道后,新闻机构半岛电视台被援引此法调查。

该条法律将辱骂性或侮辱性的言论或行为列为罪行,但也已被用来打压合法抗议或对公众人物的批评。

刑罚:最高100令吉罚款

著名案例:社运人士比尔奇思·希贾斯(Bilqis Hijjas)在时任首相纳吉·阿都拉萨参加的一场活动中,投掷带有“民主”和“正义”等字眼的黄色气球。她被有关的法院诉讼困扰3年,直到政府更迭后,控方才放弃反复进行的上诉。

尽管这条允许未经审判情况下无限期拘留任何人的法律在2012年被废除,但取代其的《国家安全罪行(特殊措施)法令》秉承了该法律的精神。《内部安全法令》是1948年引入的殖民时代法律的延续,并在马来西亚人中灌输了恐惧和自我审查的文化。

刑罚:任何人可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被拘留长达两年,而且拘留期限可以被无限期延长。

著名案例:据称是激进组织成员的三苏丁·本·苏莱曼(Shamsudin Bin Sulaiman)在根据《内部安全法令》下被单独监禁了8年,后于2010年获释。他从未在法庭受审。

当局称有必要用这条法律取代《内部安全法令》来打击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犯罪,但该法律也被用来对付政治反对派,最著名的案例是时任净选盟主席的玛丽亚陈(Maria Chin),她曾被蒙住双眼和关押在一个秘密地点。

刑罚:与《内部安全法令》一样,该法律允许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拘留任何人,并授权警方在头48小时将嫌疑人关押,使其与外界隔绝,不许与律师和家人联系。警方可将拘留期限延长至28天。

著名案例:前巫统领导人凯鲁丁·阿布·哈山(Khairuddin Abu Hassan)和他的律师郑文杰(Matthias Chang)在报警指控一马公司的不当行为后,于2016年被当局根据《安全罪行(特殊措施)法令》逮捕,但法院最终拒绝在该案中引用该法律,因为法院认为有关破坏金融机构的指控不属于《国家安全罪行(特殊措施)法令》下的罪名。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条:言论、集会与结社自由

10(1) 受限于10(2)、10(3)、10(4):

1.1 每个公民皆言论和表达的权利;

1.2  所有公民皆有权在非武装的情况和平集会;

1.3  所有公民皆有结社的权利。

马来西亚公民的这些权利受到联邦宪法这一国家最高法律的保障。然而,各种剥夺这一基本权利的法令仍然在马来西亚的各种法律之中,政府继续利用这些法令来压制我们的声音,制造寒蝉效应。

(联邦宪法全文)

国际人权法

世界人权宣言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十九条

一、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

二、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

() 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

) 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

东盟人权宣言

亚洲没有一个常设的区域人权机构。然而,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的10个国家在2009年10月23日第15届东盟首脑会议期间正式成立了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AICHR)。东盟还通过了《东盟人权宣言》,保障言论自由如下: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 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所选择的任何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与思想的自由。

国际特赦组织马来西亚分会建议马来西亚政府:

·       废除1948年制定的《煽动法令》,并废除或修订其他任意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包括《通讯和多媒体法令》和《印刷机与出版法令》,以确保这些法律符合国际人权法和标准。

·      尽快在法律、政策和实践中批准和执行《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其他人权条约。

·      审查或修订《和平集会法令》、《刑事法典》和其他施加过度限制的法律,以使和平抗议活动不受任意限制。

·     促进马来西亚全体人民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行使和平集会的权利。

实例探究

更多资源

Online Course: Freedom of Expression - A Fundamental Right

Amnesty International

Online Course: Speaking out for Freedom of Expression

Amnesty Intern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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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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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nesty International 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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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Y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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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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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AR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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